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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
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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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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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
法令
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社福
法人
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
核
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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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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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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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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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帳簿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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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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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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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財務報告內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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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資產負債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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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收支餘絀表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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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淨值變動表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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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現金流量表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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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附註或附表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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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其他揭露事項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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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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