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的解釋,應首先根據該條例的內容進行理解。根據該法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則應有內部憑證來加以證明。此外,在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的情況下,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社福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依據以上法規,我們可以引用商業會計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相關案例來闡述原始憑證的概念和適用情況。所使用的資料來源應為法務部相關文件及判決,以確保與法律相關度及時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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