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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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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始憑證之種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自社福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社福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由社福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2. 2.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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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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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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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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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規定:「原始憑證之種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自社福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社福法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