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根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是指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並作為記帳憑證的依據;而記帳憑證則是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的責任,並作為記帳的依據。 根據會計法第51條和第52條的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各種不同類型的證明文件,例如收據、簽收名冊以及各種單據。原告請求公開的資訊涉及支付款項之原始憑證,並非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內部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因此應當提供給原告。 在商業會計法中,明確規定了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的定義,並且指出了各種憑證的具體類型,如預算書表、收付款的書據、薪資支出等。此外,各項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非屬於記帳憑證,而是用於徵稅和報稅的依據。 總之,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準則,對會計憑證的定義和類型都有清楚的說明,並且提供了具體的範例和應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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