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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期性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因捐贈人限制而需專戶儲存之擴建基金、登記基金或社福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法令或捐贈人之限制等,應予註明。 二、透過損益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採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2.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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