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支餘絀表,其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註明事項如下: 一、收入:指社福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一)服務收入。 (二)補助收入。 (三)委辦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股利收入。 (七)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八)附屬作業組織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支出:指社福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應負擔之支出,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行政管理支出。 (三)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 (四)附屬作業組織支出。 (五)其他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四、本期餘絀:本期之賸餘或短絀。 五、本期其他綜合餘絀:本期變動之淨值其他項目。 六、本期綜合餘絀:本期餘絀及本期其他綜合餘絀之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