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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目社福法人資產負債表之淨值,其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永久受限淨值:指法令或捐贈人所加永久性限制之淨值。 二、暫時受限淨值:指法令或捐贈人所加暫時性限制之淨值。 三、未受限淨值:指未受捐贈人所加限制之淨值,包括指定用途淨值及累積結餘(虧損)等;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指定用途淨值:指自未受限淨值中,經法令或董事會同意提撥為指定特定用途淨值,支應未來計畫、投資、或有事項、擴充資產等。指定用途淨值,應董事會決議後始可列帳。 (二)累積結餘(虧損):指未受限淨值截至本期止,未經指定用途之結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等。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造成淨值增減之其他項目。
  2. 財務報表應就下列情形於附註中揭露: 一、受限淨值之受限原因、種類及金額,以及解除限制時間等。 二、依法令或董事會因特殊目的就未受限淨值中提撥之金額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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