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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流動負債,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其項目性質及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應揭露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其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向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二、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三、負債準備-非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非流動負債。 四、存入保證金-非流動:指收到存入供保證用之現金或其他資產。 五、其他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五款之非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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