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 (一)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應揭露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其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向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揭露。 二、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 四、遞延收入-非流動:指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所認列之非流動遞延收入。 五、其他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四款之其他非流動負債。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