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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淨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永久限制用途淨資產:指因法令或捐贈人所設之約定而永久受限之淨資產,且該約定不能因時間之經過而解除,亦無法因衛生法人之行動而排除。 二、暫時限制用途淨資產:指因法令或捐贈人所設之約定而暫時受限之淨資產,該約定可因時間之經過而解除,或因衛生法人之行動而達成或排除。 三、無限制用途淨資產:指未因法令或捐贈人所設之約定而受限之淨資產。
  2. 財務報表應附註揭露下列事項: 一、永久限制用途淨資產及暫時限制淨資產之受限原因、種類及金額。 二、依法令或董事會因特殊目的就無限制用途淨資產中提撥之金額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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