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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成立宗旨、組織沿革及務範圍說明。 二、財務報表經董事會通過之日期。 三、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四、會計估計與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與衡量基礎。 五、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六、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七、財務報告所列各會計項目,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八、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流動之分類標準。 九、重大之承諾事項與或有負債。 十、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累計金額,超過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一定金額者,其受款對象、金額;報經許可者,及其許可之文號。 十一、未遵循捐贈人對捐贈資產所為之限定,及可能產生之影響。 十二、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報廢、閒置、處分、出租、出借、設定擔保或變更用途。 十四、投資相關資訊。 十五、淨資產之重大事項。 十六、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七、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及車馬費。提供汽車、房屋、專屬個人支出及其他支付前述項目以外之酬勞予董事、監察人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董事長若屬專職支薪者,應揭露其薪資。 十八、重大災害損失。 十九、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與其金額。 二十、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一、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二、重要組織之調整與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三、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四、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2. 衛生法人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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