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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衛生法人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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