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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衛生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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