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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衛生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2.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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