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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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機制,降低民眾取得高致命性自殺工具或實施高致命性自殺方法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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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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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0531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機制,降低民眾取得高致命性自殺工具或實施高致命性自殺方法之機會。
立法理由根據目前國外實證研究結果,限制自殺工具之取得,為自殺防治最有效之策略,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機制以降低民眾取得高致死自殺工具或實施高致死性自殺方法之機會。
- 主管機關名詞
(1080531 制定)
根據目前國外實證研究結果,限制自殺工具之取得,為自殺防治最有效之策略,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機制以降低民眾取得高致死自殺工具或實施高致死性自殺方法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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