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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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止自殺行為人再自殺,提供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心理輔導、醫療、社會福利、就學或就業等資源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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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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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0531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止自殺行為人再自殺,提供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心理輔導、醫療、社會福利、就學或就業等資源轉介。
立法理由為使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得以即時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支持、輔導及轉介,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自殺事件通報後所應為之處置。
- 主管機關名詞
(1080531 制定)
為使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得以即時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支持、輔導及轉介,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自殺事件通報後所應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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