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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關懷訪視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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