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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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0531 制定)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相關業務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時,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無故洩漏前項個人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相關業務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時,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二、第二項明定無故洩漏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之個人資料之處罰。
- 法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108053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相關業務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時,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二、第二項明定無故洩漏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之個人資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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