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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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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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0531 制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立法理由實證研究顯示,不當之報導或訊息可能引發模仿行為,導致自殺事件發生率上升,為避免不當之報導或訊息導致自殺事件發生率上升之結果,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有礙自殺防治之不當報導或訊息。
- 煽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80531 制定)
實證研究顯示,不當之報導或訊息可能引發模仿行為,導致自殺事件發生率上升,為避免不當之報導或訊息導致自殺事件發生率上升之結果,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有礙自殺防治之不當報導或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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