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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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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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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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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80531 制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立法理由實證研究顯示,不當之報導或訊息可能引發模仿行為,導致自殺事件發生率上升,為避免不當之報導或訊息導致自殺事件發生率上升之結果,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有礙自殺防治之不當報導或訊息。

  • 煽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80531 制定)

實證研究顯示,不當之報導或訊息可能引發模仿行為,導致自殺事件發生率上升,為避免不當之報導或訊息導致自殺事件發生率上升之結果,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有礙自殺防治之不當報導或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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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殺防治法第 16 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殺防治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殺防治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