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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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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共衛生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執業執照,執行公共衛生師業務。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規定完成繼續教育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時未加入公會。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業或歇業,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未辦理執業登記。 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或報告。
  2. 2.公共衛生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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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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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515 制定)

公共衛生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執業執照,執行公共衛生師業務。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規定完成繼續教育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時未加入公會。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業或歇業,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未辦理執業登記。   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或報告。   公共衛生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停業處分。   二、第二項規定公共衛生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之處罰。

(109051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停業處分。   二、第二項規定公共衛生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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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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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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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衛生師法第 32 條規定:「公共衛生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衛生師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