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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殺防治方案,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綱領擬訂,每二年檢討一次,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自殺防治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況分析。 二、階段目標。 三、推動期程。 四、推動策略及措施。 五、機關權責分工及協調。 六、預期效益。 七、管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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