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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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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之名稱、地址及登記證字號。 二、負責公共衛生師之姓名及其公共衛生師證書字號。 三、設立日期。 四、執行之業務。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事項。
  2. 2.前項登記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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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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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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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三條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之名稱、地址及登記證字號。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