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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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登記證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給登記證: 一、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預定使用之名稱。 四、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預定場址之所有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其他符合前條各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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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具體內容,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衛生師法 第 8 條條文
-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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