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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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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登記證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給登記證: 一、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預定使用之名稱。 四、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預定場址之所有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其他符合前條各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具體內容,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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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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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共衛生師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