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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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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管制藥品,係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之管制藥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11 條為援引條款,所稱管制藥品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四級管制藥品,由專法統一分級管理。

Q · 藥事法說的管制藥品是什麼?

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定義的四級管制藥品

依藥事法第 11 條,本法所稱管制藥品,係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之管制藥品。這是一條援引條款,藥事法不自行定義,而是連結到專法的四級分級:第一級(如海洛因、古柯鹼)幾乎全面禁止,第二級(如嗎啡)為強效醫療用藥,第三、四級(如部分安眠藥、止痛藥)為常見處方藥。判斷一種藥是否受嚴格管制、能否攜帶出國、如何保管與銷毀,都要回到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的分級認定。

深度解讀

藥事法本身不直接告訴你哪些藥是「管制藥品」,它把這個問題踢給另一部法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這個設計看起來是程序問題,其實藏著重要的事:管制藥品有四個等級,從第一級(海洛因、古柯鹼等幾乎完全禁止)到第四級(部分安眠藥、止痛藥)。你在診所拿到的安眠藥(佐沛眠)是第四級管制藥;牙醫止痛開的曲馬多是第四級;癌症病人用的嗎啡是第二級。這些都是合法藥品,但因為有成癮、濫用、流入黑市的風險,醫師處方、藥局調劑、病人攜帶都受到比一般藥品嚴格得多的管制。你帶安眠藥出國要不要報關?要不要醫師證明?答案就在這個分級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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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所稱管制藥品,係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之管制藥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