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藥事法 第 15 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5條定義藥品販賣業者,分為經營西藥及經營中藥兩款,涵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中藥另含調劑。

Q · 網路代購、賣藥品,算不算藥事法的藥品販賣業者?

依藥事法第15條,藥品販賣業者分兩款:經營西藥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者,及經營中藥之批發、零售、調劑、輸入、輸出者。判斷重點在「經營」——是否具持續性、營業性、對外性。網路長期上架、有金流、反覆出貨,即使單次金額小,整體仍可能被認定為經營藥品販賣,須依同法第27條取得藥商許可執照,否則屬違法營業。

白話解讀

你在巷口開了一間中藥行,賣著自家配的四物湯包、人參茶包,覺得這就是傳統小生意。但在法律眼中,你不是「小店家」,你是「藥品販賣業者」,受藥事法管。同一個動作放在不同身份上,後果天差地遠:你賣中藥要先有藥商許可執照,要有專任的中藥商或藥師駐店,每一筆進出貨都要有紀錄可查。連網路上代購日本表飛鳴給朋友,金額累積到一定程度,也可能被認定為「經營藥品輸入販賣」,需要許可。這條看似不起眼的定義條文,是整部藥事法所有罰則的入口閘門:你被歸類為「藥品販賣業者」的那一刻,就意味著你的每個交易動作都要照規矩來,否則就是違法營業。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15條為藥品販賣業者之定義性規範,將其分為兩款:第一款經營西藥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第二款經營中藥之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中藥業者業務範圍多列「調劑」一項,因中藥之販賣與調劑在實務上難以切割。此定義是後續藥商許可、駐店人員資格與罰則適用的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自己網路上代購一些日本藥品給朋友,這樣算違法嗎?

看行為樣態。一兩次幫朋友代買、沒有營利、沒有持續上架,通常不構成本條的「經營」。但長期在賣場、社群有上架、有金流、有反覆出貨,金額累積後可能被認定為經營藥品輸入販賣,須依第27條取得藥商許可執照。

Q2中藥行跟西藥房用同一條法律管,為什麼專業要求不一樣?

第15條只定義誰是藥品販賣業者,把中藥與西藥都納入管理;駐店人員資格、調劑權限等規範散在後續條文。第二款特別把調劑納入中藥業者業務,因中藥的販賣與調劑實務上難切割。

Q3我繼承了家裡的中藥行,可以直接開門做生意嗎?

不行。藥商執照不得繼承使用,須重新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商許可執照(第27條),並符合駐店人員資格、店面設施與儲存設備規範。

Q4藥事法第15條的藥品販賣業者是什麼?

指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輸出)或中藥(再加調劑)之業者,是藥商管理與罰則的定義入口。

Q5西藥業者與中藥業者差在哪?

第一款西藥不含調劑(屬藥師專屬權限);第二款中藥業務多列調劑,因販賣與抓藥難分。

Q6什麼叫「經營」藥品販賣?

判斷重點在持續性、營業性、對外性,不只看販售次數或單筆金額。

Q7藥品販賣業者跟藥品製造業者差在哪?

第15條是販賣(批發零售輸出入),第16條製造業者是製造、加工與產品批發輸出,業務性質不同。

Q8要怎麼合法經營藥品販賣?

確認產品分類 → 確認款別 → 依第27條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商許可執照 → 聘合格駐店人員 → 建立進出貨紀錄。

Q9藥商許可執照怎麼申請?

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Q10繼承藥局要辦什麼手續?

執照不得繼承使用,須重新申請;最穩當是在原所有人在世時先辦過戶或轉讓,避免營業空窗違法。

Q11怎麼證明自己不是藥品販賣業者?

舉證行為屬偶發性、非營利、非持續性的個人讓渡,可能不構成本條所稱之經營。

Q12賣保健食品 vs 賣藥品哪個要藥商執照?

看分類。標示為食品歸食安法免藥商執照;屬藥品(含指示藥、成藥)則落入藥事法第1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estern_drugchinese_medicine
適用款別第一款第二款
業務範圍批發、零售、輸入、輸出批發、零售、調劑、輸入、輸出
是否含調劑否(西藥調劑屬藥師專屬權限,散見他條)是(販賣與調劑實務難分)
駐店人員藥師或藥劑生列冊中藥商或中醫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24条以下(医薬品の販売業の許可・種類)
🇰🇷 韓國약사법 의약품 판매업 관련 규정(도매상·약국 허가)
🇩🇪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52(Großhandel)+ Apothekengesetz (ApoG)(Einzelhandel)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5124-1 et s.(établissements pharmaceutiques)/ L5125-1 et s.(officines)
🇺🇸 美國FDCA 21 U.S.C. § 353 + 州層級 pharmacy/wholesale distributor licensing(DSCS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