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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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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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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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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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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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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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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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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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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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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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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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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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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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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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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15條規定了藥品販賣業者的定義,也就是指以下兩種業者:一是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的業者,二是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的業者。簡單來說,就是販售西藥或中藥的批發商、零售商、調劑師、進出口商等都屬於藥品販賣業者。 例如,小明開了一家藥局,販售西藥和中藥,他就是一個藥品販賣業者。他可以從批發商那裡進貨藥品,也可以向顧客銷售藥品,還可以調配中藥方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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