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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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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15條規定了藥品販賣業者的定義,也就是指以下兩種業者:一是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的業者,二是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的業者。簡單來說,就是販售西藥或中藥的批發商、零售商、調劑師、進出口商等都屬於藥品販賣業者。 例如,小明開了一家藥局,販售西藥和中藥,他就是一個藥品販賣業者。他可以從批發商那裡進貨藥品,也可以向顧客銷售藥品,還可以調配中藥方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