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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2.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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