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藥事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2.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起訴書實戰
90 人 正在學習
陳樂樂
起訴書實戰
陳樂樂 · 3 小時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藥事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37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