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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2.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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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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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17條是在說明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的定義,也就是指那些從事醫療器材的批發、零售、進口和出口的業者。如果是從事醫療器材租賃的業者,則要遵守和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相同的法規。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從事醫療器材的批發和進口,那麼這家公司就是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必須遵守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