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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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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2. 2.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7條定義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但2021年5月1日起醫療器材改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範。

Q · 在蝦皮賣醫療器材,是看藥事法第17條嗎?

不是。2021年起改看醫療器材管理法

藥事法第17條曾是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的定義依據,但自2021年5月1日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後,醫療器材的販售、輸入輸出、租賃改由該特別法規範,登記、許可與罰則都以醫療器材管理法為準。你若在蝦皮賣血氧機、額溫槍,要辦的是醫療器材商許可,不是依藥事法第27條的藥商許可。

深度解讀

你以為「賣醫療器材」就是擺在貨架上等人來買?這條把網撒得比你想的寬:批發、零售、輸入、輸出,只要做其中任何一件,你就是法律上的「醫療器材販賣業者」,要去衛生局登記、要請藥事人員、要照規矩來。第二項更狠,連「租賃」也被準用。你進口一台呼吸器租給長照機構用,你不是租賃公司,你是販賣業者。蝦皮上有人開店賣血壓計、額溫槍、保險套(這些都是醫療器材),多數人連自己已經踩進這條法的範圍都不知道。為什麼這個分類重要?因為一旦你被定位成販賣業者,就會接著被另外幾十條條文綁住:許可執照、藥事人員、進貨紀錄、廣告審查、不良品追溯。第 1700 條只是入口,但門打開後裡面是一整套監管體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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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17 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