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產品升級計畫
法律人の許願池
顧客訪談大募集
教學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第 一 章 總則
>
藥事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罰則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附則
開新分頁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藥事法第17條是在說明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的定義,也就是指那些從事醫療器材的批發、零售、進口和出口的業者。如果是從事醫療器材租賃的業者,則要遵守和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相同的法規。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從事醫療器材的批發和進口,那麼這家公司就是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必須遵守相關法規。
問題回報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