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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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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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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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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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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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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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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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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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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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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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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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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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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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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藥事法第四條規定,所謂的藥物包括藥品和醫療器材。藥品是指可以治療、預防或診斷疾病的藥物,例如感冒藥、止痛藥等等。醫療器材則是指可以用來治療、診斷或預防疾病的器具,例如血壓計、血糖儀等等。簡單來說,藥事法第四條就是定義了藥物的範疇,讓人們知道哪些東西被歸類為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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