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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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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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4 條定義藥物只有兩類:藥品與醫療器材,產品落入此範圍即須受許可證、GMP 與廣告審查等全套管制。
Q · 保健食品多寫一句療效,會變成藥品嗎?
會。一旦宣稱療效就落入藥事法藥物射程
依藥事法第 4 條,藥物只分藥品與醫療器材兩類。產品本身的成分不是分類關鍵,行銷文案才是:保健食品一旦宣稱治療、減輕或預防疾病,就可能被認定為藥品(藥事法第 6 條),整套許可證、GMP 與廣告審查規範立即適用。是否落線,常決定一家保健業者能否繼續營業。
深度解讀
整部藥事法的入口在這裡。它告訴你:法律上的「藥物」只有兩種——藥品和醫療器材。聽起來很簡單,但這個簡單的定義劃出了驚人的勢力範圍。你的隱形眼鏡、你媽的血壓計、你奶奶的助聽器、診所裡的點滴管,全都是「醫療器材」。你早上吃的維他命如果宣稱能治療某種疾病,立刻變成「藥品」。一旦被歸類為藥物,整套藥事法的規矩就全套複製貼上:要許可證、要 GMP、要登記、廣告要審查、進口要查驗。換句話說,這條看似沒內容的定義,其實是台灣保健食品業者最害怕的那條紅線。產品到底落在哪一邊,常常決定一家公司活下來或被關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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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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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