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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 第 4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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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
  2. 2.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0條之1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得公開藥商申請藥物所附的成分、仿單等資料,但新藥查驗登記的營業秘密應保密。

Q · 藥廠交給政府的藥品資料,民眾能不能要求公開?

可以,但僅限成分、仿單等安全資訊,營業秘密除外

依藥事法第40條之1第一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於必要時得公開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時檢附的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這正是用藥安全的核心範圍。但屬於新藥查驗登記的營業秘密(如獨家製程、未公開的臨床原始數據)應保密。實務上民眾常搭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提出書面申請,引用本條作為主管機關得公開的依據。

深度解讀

你買的藥,盒子裡那張仿單(藥品說明書)和成分表,其實不只屬於藥廠。當公益需要的時候,衛福部有權把藥商當初申請上市時繳交的這些資料公開出來。但這條法律最有趣的地方在於它畫了一條精細的線:公開的是「成分、仿單」這類關係到你用藥安全的資訊,但「新藥查驗登記」中屬於營業秘密的部分要保密。對你來說,這代表一件事:當某個藥出問題、被回收、或政府懷疑有安全疑慮時,你不是只能等藥廠出來解釋,主管機關手上有一整套原廠資料,而且法律授權他們在必要時讓你看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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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0-1 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