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4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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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0條之1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得公開藥商申請藥物所附的成分、仿單等資料,但新藥查驗登記的營業秘密應保密。
Q · 藥廠交給政府的藥品資料,民眾能不能要求公開?
可以,但僅限成分、仿單等安全資訊,營業秘密除外
依藥事法第40條之1第一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於必要時得公開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時檢附的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這正是用藥安全的核心範圍。但屬於新藥查驗登記的營業秘密(如獨家製程、未公開的臨床原始數據)應保密。實務上民眾常搭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提出書面申請,引用本條作為主管機關得公開的依據。
深度解讀
你買的藥,盒子裡那張仿單(藥品說明書)和成分表,其實不只屬於藥廠。當公益需要的時候,衛福部有權把藥商當初申請上市時繳交的這些資料公開出來。但這條法律最有趣的地方在於它畫了一條精細的線:公開的是「成分、仿單」這類關係到你用藥安全的資訊,但「新藥查驗登記」中屬於營業秘密的部分要保密。對你來說,這代表一件事:當某個藥出問題、被回收、或政府懷疑有安全疑慮時,你不是只能等藥廠出來解釋,主管機關手上有一整套原廠資料,而且法律授權他們在必要時讓你看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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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