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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
  2. 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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