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4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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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0條之2建立新成分新藥資料專屬保護:許可證核發起三年內學名藥不得引據資料申請,滿三年得申請、滿五年才核發學名藥許可證。
Q · 新藥上市後多久才會有便宜的學名藥?
前三年連申請都不行,滿五年學名藥才拿得到許可證
依藥事法第40條之2,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起三年內,其他藥商不得引據原廠資料申請查驗登記;三年期滿次日起才能提出申請,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須等原廠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才會發給學名藥許可證。換言之,前三年是絕對保護、三到五年是審查緩衝期,這是與專利保護並行的另一道法定時間鎖。
深度解讀
如果你是學名藥廠的研發主管,這條是你最熟也最痛的天花板:一款新成分新藥獲得許可證後的前三年,你連「引用」原廠資料來申請查驗登記的資格都沒有;就算三年後可以申請,至少要等原廠許可證滿五年才拿得到你的許可證。這不是專利保護,是另一套獨立的「資料專屬保護」制度。換句話說,原廠的專利可能還沒到期,也可能已經失效,但只要這條的時鐘還沒走完,學名藥就是進不了市場。對病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一件事:一款救命的新藥從問世到便宜的學名藥版本上市,中間至少卡五年的時間差。對股市投資人來說,它定義了新藥公司的「資料專屬護城河」,跟專利護城河是兩道不同的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揭露名詞
- 專利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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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