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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 第 4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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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2. 2.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3. 3.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4. 4.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0條之2建立新成分新藥資料專屬保護:許可證核發起三年內學名藥不得引據資料申請,滿三年得申請、滿五年才核發學名藥許可證。

Q · 新藥上市後多久才會有便宜的學名藥?

前三年連申請都不行,滿五年學名藥才拿得到許可證

依藥事法第40條之2,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起三年內,其他藥商不得引據原廠資料申請查驗登記;三年期滿次日起才能提出申請,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須等原廠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才會發給學名藥許可證。換言之,前三年是絕對保護、三到五年是審查緩衝期,這是與專利保護並行的另一道法定時間鎖。

深度解讀

如果你是學名藥廠的研發主管,這條是你最熟也最痛的天花板:一款新成分新藥獲得許可證後的前三年,你連「引用」原廠資料來申請查驗登記的資格都沒有;就算三年後可以申請,至少要等原廠許可證滿五年才拿得到你的許可證。這不是專利保護,是另一套獨立的「資料專屬保護」制度。換句話說,原廠的專利可能還沒到期,也可能已經失效,但只要這條的時鐘還沒走完,學名藥就是進不了市場。對病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一件事:一款救命的新藥從問世到便宜的學名藥版本上市,中間至少卡五年的時間差。對股市投資人來說,它定義了新藥公司的「資料專屬護城河」,跟專利護城河是兩道不同的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揭露名詞
  • 專利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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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0-2 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