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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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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規定,藥品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重新評估有安全或療效疑慮,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未改善即廢止;安全疑慮重大者可逕予廢止。

Q · 藥品拿到許可證後還會被廢止嗎?

會。重新評估有安全疑慮即可廢止

依藥事法第48條,藥物在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只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主管機關可先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就廢止許可證;若安全疑慮重大,可不經改善期逕予廢止。許可證有效不等於監管停止,這是上市後監控網的最後動作。

深度解讀

藥品許可證五年有效期,你以為這五年內藥品就完全安全?不一定。這條法律給了衛福部一個按鈕,可以在五年期間內,因為「安全」或「療效」的疑慮,要求藥商限期改善,改善不來就廢止許可證。最關鍵的是後段:「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這幾個字沒有過渡期、沒有改善期、沒有告別演出。一張藥商投資數千萬甚至上億取得的許可證,可以在一道公文下達後立即失效,倉庫裡的庫存隔天變成不能賣的劣藥。對藥商,這是頭頂的劍;對你,這是你不知道自己每天依賴的安全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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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8 條規定:「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