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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藥事法 第 48 條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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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規定,藥品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重新評估有安全或療效疑慮,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未改善即廢止;安全疑慮重大者可逕予廢止。

Q · 藥品拿到許可證後還會被廢止嗎?

依藥事法第48條,藥物在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只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主管機關可先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就廢止許可證;若安全疑慮重大,可不經改善期逕予廢止。許可證有效不等於監管停止,這是上市後監控網的最後動作。

白話解讀

藥品許可證五年有效期,你以為這五年內藥品就完全安全?不一定。這條法律給了衛福部一個按鈕,可以在五年期間內,因為「安全」或「療效」的疑慮,要求藥商限期改善,改善不來就廢止許可證。最關鍵的是後段:「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這幾個字沒有過渡期、沒有改善期、沒有告別演出。一張藥商投資數千萬甚至上億取得的許可證,可以在一道公文下達後立即失效,倉庫裡的庫存隔天變成不能賣的劣藥。對藥商,這是頭頂的劍;對你,這是你不知道自己每天依賴的安全網。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48條為藥品上市後監管的核心廢止規範,建立二層次處理機制:原則上經重新評估發現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時,先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才廢止許可證;例外於安全疑慮重大時,得不給改善期逕予廢止,平衡藥商投資穩定與公眾用藥安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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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吃的慢性病藥被廢止了,藥商要賠我嗎?

原則上不會。廢止許可證是公權力依藥事法第48條重新評估後的決定,藥商在許可證有效期間內依法生產銷售,原則上不負侵權責任。但若能證明藥商隱匿或延遲通報副作用,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性法規。實務上應優先向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補償,程序遠比訴訟簡單、舉證負擔低。

Q2「逕予廢止」跟「限期改善後廢止」差在哪?對藥商有什麼不同?

限期改善給藥商補件、申辯、改善的時間;逕予廢止繞過程序直接廢止。差別不只是時間,更是處分性質:限期改善後的廢止是不改善的後果,逕予廢止屬緊急行政處分,訴願時可針對安全疑慮重大這個前提是否成立進行攻擊。實務上質疑安全疑慮重大的證據基礎,比質疑廢止本身合法性有用得多。

Q3藥品被廢止後,藥房和診所還能賣掉現有庫存嗎?

不行。許可證廢止後,主管機關得命限期回收,藥房、診所、醫院庫存都在範圍內。違反規定繼續販賣可能構成劣藥或禁藥販賣罪。藥房收到廢止公告後第一件事是把該藥品撤下架、聯絡藥商退貨,庫存留在架上一天,刑事責任風險就累積一天。

Q4藥品許可證會在有效期內被廢止嗎?

會。藥事法第48條規定,許可證有效期內經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主管機關即可限期改善或逕予廢止。

Q5藥事法第48條是什麼?

它是藥品上市後監管的廢止規範,建立限期改善與逕予廢止二層次機制,是查驗登記、GMP稽查、不良反應通報的最後閘門。

Q6什麼叫安全疑慮重大?

通常指國際下市、嚴重不良反應通報集中、致死或不可逆風險等緊急公衛情況,達此門檻可不給改善期直接廢止。

Q7重新評估是什麼程序?

主管機關依不良反應通報、國際新數據或安全監視結果,於許可證有效期內重新檢視藥品安全與療效的監管動作。

Q8收到限期改善公文該怎麼處理?

立即組跨部門團隊評估路線,在期限內提出補強臨床資料、重新統計分析、國際對照數據,改善期是翻盤的黃金窗口。

Q9藥品被廢止後庫存怎麼辦?

配合限期回收,第一時間下架、聯絡藥商退貨,切勿繼續販售以免構成劣藥或禁藥販賣罪。

Q10對廢止許可證不服怎麼救濟?

於收到處分後30日內提訴願,攻擊點放在安全疑慮重大的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Q11用藥中斷造成損害怎麼求償?

先向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補償,舉證負擔低、約三個月有結果;保留處方箋、藥袋、就醫紀錄作為日後證據。

Q12限期改善後廢止 vs 逕予廢止差在哪?

前者給改善機會、未改善才廢止;後者用於安全疑慮重大,直接廢止不給過渡期,處分性質與訴願攻擊點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限期改善後廢止逕予廢止
適用情況一般安全或療效疑慮安全疑慮重大、情勢危急
改善機會有,給予限期改善無,直接廢止
處分性質未改善之後果緊急行政處分
訴願攻擊點改善期是否合理、改善成果認定安全疑慮重大要件是否成立、比例原則
對藥商衝擊尚有緩衝期調整庫存隔天變不能賣,衝擊最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 第74条の2(承認の取消し等)
🇰🇷 韓國약사법 제76조(허가 등의 취소 등)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83條(藥品上市後再評價與註銷藥品註冊證書)
🇩🇪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30(Rücknahme, Widerruf, Ruhen der Zulassung)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5121-9(suspension/retrait de l'AMM)
🇺🇸 美國21 U.S.C. § 355(e)(Withdrawal of approval of New Drug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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