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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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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規定,藥品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重新評估有安全或療效疑慮,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未改善即廢止;安全疑慮重大者可逕予廢止。

Q · 藥品拿到許可證後還會被廢止嗎?

會。重新評估有安全疑慮即可廢止

依藥事法第48條,藥物在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只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主管機關可先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就廢止許可證;若安全疑慮重大,可不經改善期逕予廢止。許可證有效不等於監管停止,這是上市後監控網的最後動作。

白話解讀

藥品許可證五年有效期,你以為這五年內藥品就完全安全?不一定。這條法律給了衛福部一個按鈕,可以在五年期間內,因為「安全」或「療效」的疑慮,要求藥商限期改善,改善不來就廢止許可證。最關鍵的是後段:「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這幾個字沒有過渡期、沒有改善期、沒有告別演出。一張藥商投資數千萬甚至上億取得的許可證,可以在一道公文下達後立即失效,倉庫裡的庫存隔天變成不能賣的劣藥。對藥商,這是頭頂的劍;對你,這是你不知道自己每天依賴的安全網。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48條為藥品上市後監管的核心廢止規範,建立二層次處理機制:原則上經重新評估發現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時,先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才廢止許可證;例外於安全疑慮重大時,得不給改善期逕予廢止,平衡藥商投資穩定與公眾用藥安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吃的慢性病藥被廢止了,藥商要賠我嗎?

原則上不會。廢止許可證是公權力依藥事法第48條重新評估後的決定,藥商在許可證有效期間內依法生產銷售,原則上不負侵權責任。但若能證明藥商隱匿或延遲通報副作用,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性法規。實務上應優先向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補償,程序遠比訴訟簡單、舉證負擔低。

Q2「逕予廢止」跟「限期改善後廢止」差在哪?對藥商有什麼不同?

限期改善給藥商補件、申辯、改善的時間;逕予廢止繞過程序直接廢止。差別不只是時間,更是處分性質:限期改善後的廢止是不改善的後果,逕予廢止屬緊急行政處分,訴願時可針對安全疑慮重大這個前提是否成立進行攻擊。實務上質疑安全疑慮重大的證據基礎,比質疑廢止本身合法性有用得多。

Q3藥品被廢止後,藥房和診所還能賣掉現有庫存嗎?

不行。許可證廢止後,主管機關得命限期回收,藥房、診所、醫院庫存都在範圍內。違反規定繼續販賣可能構成劣藥或禁藥販賣罪。藥房收到廢止公告後第一件事是把該藥品撤下架、聯絡藥商退貨,庫存留在架上一天,刑事責任風險就累積一天。

Q4藥品許可證會在有效期內被廢止嗎?

會。藥事法第48條規定,許可證有效期內經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主管機關即可限期改善或逕予廢止。

Q5藥事法第48條是什麼?

它是藥品上市後監管的廢止規範,建立限期改善與逕予廢止二層次機制,是查驗登記、GMP稽查、不良反應通報的最後閘門。

Q6什麼叫安全疑慮重大?

通常指國際下市、嚴重不良反應通報集中、致死或不可逆風險等緊急公衛情況,達此門檻可不給改善期直接廢止。

Q7重新評估是什麼程序?

主管機關依不良反應通報、國際新數據或安全監視結果,於許可證有效期內重新檢視藥品安全與療效的監管動作。

Q8收到限期改善公文該怎麼處理?

立即組跨部門團隊評估路線,在期限內提出補強臨床資料、重新統計分析、國際對照數據,改善期是翻盤的黃金窗口。

Q9藥品被廢止後庫存怎麼辦?

配合限期回收,第一時間下架、聯絡藥商退貨,切勿繼續販售以免構成劣藥或禁藥販賣罪。

Q10對廢止許可證不服怎麼救濟?

於收到處分後30日內提訴願,攻擊點放在安全疑慮重大的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Q11用藥中斷造成損害怎麼求償?

先向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補償,舉證負擔低、約三個月有結果;保留處方箋、藥袋、就醫紀錄作為日後證據。

Q12限期改善後廢止 vs 逕予廢止差在哪?

前者給改善機會、未改善才廢止;後者用於安全疑慮重大,直接廢止不給過渡期,處分性質與訴願攻擊點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限期改善後廢止逕予廢止
適用情況一般安全或療效疑慮安全疑慮重大、情勢危急
改善機會有,給予限期改善無,直接廢止
處分性質未改善之後果緊急行政處分
訴願攻擊點改善期是否合理、改善成果認定安全疑慮重大要件是否成立、比例原則
對藥商衝擊尚有緩衝期調整庫存隔天變不能賣,衝擊最大

限期改善後廢止

適用情況
一般安全或療效疑慮
改善機會
有,給予限期改善
處分性質
未改善之後果
訴願攻擊點
改善期是否合理、改善成果認定
對藥商衝擊
尚有緩衝期調整

逕予廢止

適用情況
安全疑慮重大、情勢危急
改善機會
無,直接廢止
處分性質
緊急行政處分
訴願攻擊點
安全疑慮重大要件是否成立、比例原則
對藥商衝擊
庫存隔天變不能賣,衝擊最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 第74条の2(承認の取消し等)
韓國약사법 제76조(허가 등의 취소 등)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83條(藥品上市後再評價與註銷藥品註冊證書)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30(Rücknahme, Widerruf, Ruhen der Zulassung)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5121-9(suspension/retrait de l'AMM)
美國21 U.S.C. § 355(e)(Withdrawal of approval of New Drug Appl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90731 制定)

製造、輸出藥物登記申請書之格式、樣品、數量、有關資料或證件名稱,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0820118 全文修正)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基於維護健康及確保藥物安全與醫療效能之原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重新評估,必要時並得撤銷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維護健康及確保藥物安全與療效,並為建立藥物安全評估制度,將原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合併,並參酌實際需要,增訂本條文。

(0930330 修正)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式法之施行及實務需求,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590731 制定)

製造、輸出藥物登記申請書之格式、樣品、數量、有關資料或證件名稱,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維護健康及確保藥物安全與療效,並為建立藥物安全評估制度,將原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合併,並參酌實際需要,增訂本條文。

(0930330 修正)

配合行政程式法之施行及實務需求,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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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8 條規定:「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