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4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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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1規定,製造或輸入藥品須有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才能買賣販售,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窒礙難行者除外。
Q · 藥局賣沒有中文標示的進口藥可以嗎?
不行。沒中文標示的藥品不得販售
依藥事法第48條之1,製造或輸入的藥品必須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才能買賣、批發、零售。規範對象是賣藥的人(藥商、進口商、藥局),不是消費者;自用攜帶不違法。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如緊急輸入的罕病用藥)可例外。違反依第92條處新臺幣3萬至500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你打開抽屜裡那盒從日本帶回來的感冒藥,包裝上一個中文字都沒有。劑量怎麼算?飯前還是飯後?有沒有跟你正在吃的高血壓藥衝突?沒人告訴你。這條法律就是針對這個盲點:在台灣合法販售的藥品,標籤、仿單(就是那張摺得像迷宮的說明書)、外包裝必須有中文。沒有中文就不能賣、不能批發、不能零售。這不是貿易壁壘,是用藥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重點來了:這條規定的對象是「賣藥的人」,不是消費者。你自用攜帶不違法,但藥局、進口商、藥妝店如果賣沒有中文標示的藥,他們違法。所以下次你在藥局看到只有日文韓文包裝的「藥品」,要嘛它根本不是藥(是食品或保養品),要嘛這家店在踩線。但書裡有個漏洞:「有窒礙難行」可以例外,例如某些緊急輸入的罕見疾病用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藥事法 第 39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96-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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