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 第 48-1 條

快速跳轉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1規定,製造或輸入藥品須有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才能買賣販售,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窒礙難行者除外。

Q · 藥局賣沒有中文標示的進口藥可以嗎?

不行。沒中文標示的藥品不得販售

依藥事法第48條之1,製造或輸入的藥品必須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才能買賣、批發、零售。規範對象是賣藥的人(藥商、進口商、藥局),不是消費者;自用攜帶不違法。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如緊急輸入的罕病用藥)可例外。違反依第92條處新臺幣3萬至500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你打開抽屜裡那盒從日本帶回來的感冒藥,包裝上一個中文字都沒有。劑量怎麼算?飯前還是飯後?有沒有跟你正在吃的高血壓藥衝突?沒人告訴你。這條法律就是針對這個盲點:在台灣合法販售的藥品,標籤、仿單(就是那張摺得像迷宮的說明書)、外包裝必須有中文。沒有中文就不能賣、不能批發、不能零售。這不是貿易壁壘,是用藥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重點來了:這條規定的對象是「賣藥的人」,不是消費者。你自用攜帶不違法,但藥局、進口商、藥妝店如果賣沒有中文標示的藥,他們違法。所以下次你在藥局看到只有日文韓文包裝的「藥品」,要嘛它根本不是藥(是食品或保養品),要嘛這家店在踩線。但書裡有個漏洞:「有窒礙難行」可以例外,例如某些緊急輸入的罕見疾病用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8-1 條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但經中央衛生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