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1規定,製造或輸入藥品須有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才能買賣販售,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窒礙難行者除外。
Q · 藥局賣沒有中文標示的進口藥可以嗎?
不行。沒中文標示的藥品不得販售
依藥事法第48條之1,製造或輸入的藥品必須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才能買賣、批發、零售。規範對象是賣藥的人(藥商、進口商、藥局),不是消費者;自用攜帶不違法。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如緊急輸入的罕病用藥)可例外。違反依第92條處新臺幣3萬至500萬元罰鍰。
你打開抽屜裡那盒從日本帶回來的感冒藥,包裝上一個中文字都沒有。劑量怎麼算?飯前還是飯後?有沒有跟你正在吃的高血壓藥衝突?沒人告訴你。這條法律就是針對這個盲點:在台灣合法販售的藥品,標籤、仿單(就是那張摺得像迷宮的說明書)、外包裝必須有中文。沒有中文就不能賣、不能批發、不能零售。這不是貿易壁壘,是用藥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重點來了:這條規定的對象是「賣藥的人」,不是消費者。你自用攜帶不違法,但藥局、進口商、藥妝店如果賣沒有中文標示的藥,他們違法。所以下次你在藥局看到只有日文韓文包裝的「藥品」,要嘛它根本不是藥(是食品或保養品),要嘛這家店在踩線。但書裡有個漏洞:「有窒礙難行」可以例外,例如某些緊急輸入的罕見疾病用藥。
藥事法第48條之1規範進口及製造藥品的中文標示義務:藥品的標籤、仿單(說明書)、外包裝必須具備中文,才能在台灣合法買賣、批發、零售;其義務主體為藥品販售端,並以「窒礙難行」但書保留主管機關的例外裁量。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自用攜帶原則上不違反本條(本條規範的是買賣、批發、零售),海關有額度規範(一般非處方藥每種12瓶以內)。但若帶的是管制藥品或處方藥,會涉及其他法令。一旦開始收錢(哪怕成本價)就跨入販售範圍,性質完全不同。
不一定。本條要求的不只是外包裝中文化,仿單(盒內說明書)也要有中文版本。很多店家只貼外盒中文標籤、仿單仍是外文,嚴格認定下不合規,藥品來源也值得懷疑。
可同時向賣家和平台主張責任。賣家違反藥事法第48條之1與第27條,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侵權,過失推定;平台依消費者保護法及近年實務見解有監督義務不能完全免責。申訴時寫清楚違法事實,比單純講『我吃出問題』更有殺傷力。
規定進口或製造藥品必須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才能在台買賣批發零售,是進口藥品合法上市的中文化義務基礎。
仿單就是藥盒內那張摺得像迷宮的說明書,記載成分、適應症、用法用量、副作用與警語,本條要求它也必須有中文版本。
本條但書的例外要件,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常見於緊急輸入的罕病用藥或臨床試驗用藥,不是販售者自己說了算。
規範買賣、批發、零售藥品的人(藥商、進口商、藥局),不是消費者;個人自用攜帶不在規範範圍。
先依第39條完成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再把標籤、仿單、包裝全部中文化,上架前三者逐一自查。
保留完整包裝、收據、購買通路截圖,就醫取得用藥不良反應證明,向食藥署與消基會申訴,並搭配民法184條侵權求償。
依第92條處新臺幣3萬至500萬元罰鍰,裁處權時效3年(行政罰法第27條)。
拍下完整外包裝與仿單的外文原貌、保留購買收據與通路截圖,違法事實是客觀的,不需證明對方有多疏忽。
自用攜帶不受本條規範,一旦收費(哪怕成本價)或對外招攬訂單就變販售,中文標示義務瞬間生效。
| 比較面向 | self_use | selling |
|---|---|---|
| 行為性質 | 自用攜帶(合法) | 買賣批發零售(受本條規範) |
| 中文標示義務 | 無 | 標籤+仿單+包裝皆須中文 |
| 收費與否 | 不收費 | 收費即使成本價亦屬販售 |
| 違反後果 | 原則不罰 | 第92條罰3萬至500萬元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規定製造、輸入之藥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均應有中文標示,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以促進國內用藥安全。
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規定製造、輸入之藥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均應有中文標示,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以促進國內用藥安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