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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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