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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藥事法 第 48-11 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三款之聲明,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於該新藥已登載所有專利權消滅後,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藥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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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11規定,學名藥涉及第三款聲明者,須等新藥已登載所有專利權消滅後,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Q · 學名藥選了第三款聲明,到底要等多久才能上市?

依藥事法第48條之11,學名藥申請涉及第48條之9第三款聲明(承諾等待專利到期)且審查通過者,必須等到該新藥已登載的「所有」專利權全部消滅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才核發藥品許可證。關鍵在「所有」二字:原廠常以常青策略登載化合物、劑型、製程、晶型、用途等多個到期日不同的專利,最晚到期的那一個就是學名藥真正能上市的時間點。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規範學名藥廠選了「等」這個選項後該怎麼處理,但藏著一個關鍵陷阱:必須等到「所有已登載的專利權都消滅」之後才能核發。原廠常常用常青策略,把同一款藥的不同面向(化合物、劑型、製程、晶型、用途)分別申請專利,登載清單上可能有 5、10 個甚至更多專利,各自的到期日不同。學名藥廠選了第48-9條第三款聲明的當下,等於同意要等到清單上每一個專利都消滅。主要專利可能民國 114 年到期,但如果有一個製程專利民國 121 年才到期,你的學名藥就要等到民國 121 年。這就是為什麼有些熱門原廠藥即使「過了主要專利期」還是維持高價:第三款聲明的學名藥還在等。實務上要小心評估,選第三款是承諾全套,不是選一個。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48條之11為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中規範「學名藥延緩核發時點」的條文。當學名藥申請人選擇第48條之9第三款聲明(承諾不挑戰專利、等待專利消滅)並通過審查時,主管機關須待新藥已登載之全部專利權消滅後,始得核發藥品許可證,藉此在學名藥競爭與原廠專利保護間建立程序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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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有些藥的主要專利到期了還是只有原廠版本?

多半因為學名藥廠選了第48條之9第三款聲明,而原廠用常青策略登載了較晚到期的次要專利(如劑型、製程、晶型)。學名藥廠須等到所有登載專利都消滅才能上市,可能比主要專利期長5到10年。內行人提示:可到衛福部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查任何藥品的專利登載清單,自行推估學名藥真正能上市的時間。

Q2學名藥廠選了第三款後可以改嗎?

一旦提出聲明即成申請案一部分。若想改成第四款挑戰專利,實務上等同撤回原申請、重新提出,會喪失原本的申請時序優勢,後進競爭者可能搶得先機。內行人提示:聲明款別的選擇必須在申請前完全評估清楚,是專利連結制度下最重要的策略決定之一。

Q3第三款聲明的學名藥到底要等到什麼時候?

要等到該新藥已登載的每一個專利權都消滅,由清單上最晚到期的那個專利決定。內行人提示:原廠會策略性登載到期日最晚的次要專利當作天花板,因此選第三款前務必先做完整的登載清單盤查與到期日試算。

Q4藥事法第48條之11是什麼?

規範學名藥選第三款聲明後的核發時點:須等新藥所有登載專利消滅,主管機關才核發許可證。

Q5第三款聲明和第四款聲明差在哪?

第三款承諾等專利消滅、不上法庭但慢;第四款挑戰專利、走訴訟但可能提早上市。

Q6什麼是常青策略?

原廠就同一款藥的化合物、劑型、製程、晶型、用途分別申請專利,拉長實質保護期。

Q7第48條之11跟第48條之10差在哪?

之10處理第一、二款聲明(無專利或專利已消滅)可直接核發;之11處理第三款須等待全部專利消滅。

Q8學名藥第三款聲明要怎麼評估等待時間?

到登載系統盤查所有專利到期日,找出最晚消滅的那個專利當作核發天花板。

Q9怎麼查某款藥的學名藥何時能上市?

上衛福部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查該新藥的專利登載清單與各專利到期日。

Q10選第三款還是第四款要怎麼決定?

評估次要專利可挑戰性:可挑戰且省下年數多就選第四款,難挑戰就選第三款慢慢等。

Q11第三款選了之後可以改嗎?

實務上改款等同撤回重提、喪失時序優勢,須在申請前定案,不能中途臨時改。

Q12第三款延緩 vs 第四款訴訟哪個划算?

看登載專利強度:核心專利難撼動選第三款,次要專利可攻破則第四款可能省下數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약사법 제50조의5(의약품 특허권 등재 및 판매금지 신청)
🇨🇳 中國专利法第76条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2021)
🇺🇸 美國21 U.S.C. § 355(j)(2)(A)(vii)(III)(Hatch-Waxman Act, Paragraph III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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