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三款之聲明,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於該新藥已登載所有專利權消滅後,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11規定,學名藥涉及第三款聲明者,須等新藥已登載所有專利權消滅後,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Q · 學名藥選了第三款聲明,到底要等多久才能上市?
要等登載清單上所有專利全部消滅
依藥事法第48條之11,學名藥申請涉及第48條之9第三款聲明(承諾等待專利到期)且審查通過者,必須等到該新藥已登載的「所有」專利權全部消滅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才核發藥品許可證。關鍵在「所有」二字:原廠常以常青策略登載化合物、劑型、製程、晶型、用途等多個到期日不同的專利,最晚到期的那一個就是學名藥真正能上市的時間點。
這條看起來只是規範學名藥廠選了「等」這個選項後該怎麼處理,但藏著一個關鍵陷阱:必須等到「所有已登載的專利權都消滅」之後才能核發。原廠常常用常青策略,把同一款藥的不同面向(化合物、劑型、製程、晶型、用途)分別申請專利,登載清單上可能有 5、10 個甚至更多專利,各自的到期日不同。學名藥廠選了第48-9條第三款聲明的當下,等於同意要等到清單上每一個專利都消滅。主要專利可能民國 114 年到期,但如果有一個製程專利民國 121 年才到期,你的學名藥就要等到民國 121 年。這就是為什麼有些熱門原廠藥即使「過了主要專利期」還是維持高價:第三款聲明的學名藥還在等。實務上要小心評估,選第三款是承諾全套,不是選一個。
藥事法第48條之11為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中規範「學名藥延緩核發時點」的條文。當學名藥申請人選擇第48條之9第三款聲明(承諾不挑戰專利、等待專利消滅)並通過審查時,主管機關須待新藥已登載之全部專利權消滅後,始得核發藥品許可證,藉此在學名藥競爭與原廠專利保護間建立程序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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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半因為學名藥廠選了第48條之9第三款聲明,而原廠用常青策略登載了較晚到期的次要專利(如劑型、製程、晶型)。學名藥廠須等到所有登載專利都消滅才能上市,可能比主要專利期長5到10年。內行人提示:可到衛福部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查任何藥品的專利登載清單,自行推估學名藥真正能上市的時間。
一旦提出聲明即成申請案一部分。若想改成第四款挑戰專利,實務上等同撤回原申請、重新提出,會喪失原本的申請時序優勢,後進競爭者可能搶得先機。內行人提示:聲明款別的選擇必須在申請前完全評估清楚,是專利連結制度下最重要的策略決定之一。
要等到該新藥已登載的每一個專利權都消滅,由清單上最晚到期的那個專利決定。內行人提示:原廠會策略性登載到期日最晚的次要專利當作天花板,因此選第三款前務必先做完整的登載清單盤查與到期日試算。
規範學名藥選第三款聲明後的核發時點:須等新藥所有登載專利消滅,主管機關才核發許可證。
第三款承諾等專利消滅、不上法庭但慢;第四款挑戰專利、走訴訟但可能提早上市。
原廠就同一款藥的化合物、劑型、製程、晶型、用途分別申請專利,拉長實質保護期。
之10處理第一、二款聲明(無專利或專利已消滅)可直接核發;之11處理第三款須等待全部專利消滅。
到登載系統盤查所有專利到期日,找出最晚消滅的那個專利當作核發天花板。
上衛福部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查該新藥的專利登載清單與各專利到期日。
評估次要專利可挑戰性:可挑戰且省下年數多就選第四款,難挑戰就選第三款慢慢等。
實務上改款等同撤回重提、喪失時序優勢,須在申請前定案,不能中途臨時改。
看登載專利強度:核心專利難撼動選第三款,次要專利可攻破則第四款可能省下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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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三款之聲明,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於該新藥已登載所有專利權消滅後,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第三款之聲明者,則申請人將於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為學名藥之製造、輸入或販賣,無涉已登載藥品專利權之侵權爭議。又該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常為一個以上,且各專利權消滅時間點或不一致,因而可能有部分已登載之專利權消滅,部分專利權之期限仍未屆滿之情況,則就權利仍未消滅之專利權,學名藥上市後仍可能發生專利侵權爭議。為避免此等情事,爰定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僅於已核准新藥所登載所有專利權消滅後,始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
一、本條新增。 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第三款之聲明者,則申請人將於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為學名藥之製造、輸入或販賣,無涉已登載藥品專利權之侵權爭議。又該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常為一個以上,且各專利權消滅時間點或不一致,因而可能有部分已登載之專利權消滅,部分專利權之期限仍未屆滿之情況,則就權利仍未消滅之專利權,學名藥上市後仍可能發生專利侵權爭議。為避免此等情事,爰定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僅於已核准新藥所登載所有專利權消滅後,始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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