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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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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者,申請人應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藥品許可證申請資料齊備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所登載之專利權人、專屬被授權人不同者,應一併通知之。
  2. 2.申請人應於前項通知,就其所主張之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害權利情事,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
  3. 3.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通知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駁回該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12規定,學名藥申請涉及第四款專利聲明時,須自資料齊備通知次日起20日內書面通知原廠及衛福部並敘明理由,逾期駁回。

Q · 學名藥要挑戰原廠專利,有什麼通知期限?

20天內沒書面通知原廠,整份申請直接駁回

依藥事法第48條之12,學名藥申請涉及第四款聲明(主張原廠專利應撤銷或自己未侵權)時,申請人必須自衛福部「資料齊備通知」送達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同時通知新藥許可證所有人與衛福部,並敘明法律理由及附具證據。三項要件缺一不可:期限內、書面、敘明理由附證據。未依規定通知者,衛福部應駁回該學名藥申請案。

白話解讀

專利連結制度裡最戲劇化的條文就是這條。如果學名藥廠選了第48-9條第四款聲明(主張原廠專利應該撤銷,或自己沒侵權),等於對原廠下戰書。法律規定下戰書有 SOP:自衛福部告訴你「資料齊備」的次日起算 20 天內,必須以書面通知原廠(新藥許可證所有人)以及衛福部,而且通知裡要詳細說明你的法律理由和證據。沒在 20 天內通知,整份學名藥申請會被衛福部直接駁回,前面好幾年的研發、生體相等性試驗、品質規格資料全部白費。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規定,但實務上是很多學名藥廠的痛點:一個沒有處理好的內部 SOP,可能讓一款投入數千萬研發的學名藥永遠進不了市場。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48條之12為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中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提出第四款專利聲明的學名藥申請人,於資料齊備通知送達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原廠及主管機關並敘明理由附證據,違反者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是學名藥挑戰原廠專利時最關鍵的程序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台灣要學美國這套通知制度?

這套設計來自美國1984年Hatch-Waxman法案的Paragraph IV通知機制。核心邏輯是:學名藥廠要挑戰原廠專利,必須明確告知原廠,給原廠機會評估是否提訴訟,並把訴訟集中在上市前處理。內行人提示:制度本意是平衡原廠保護與學名藥競爭,但20天的硬期限對學名藥廠是真實的程序風險,是台灣製藥律師最常處理的案件類型之一。

Q2學名藥廠錯過20天還有救嗎?

幾乎沒有。本條第三項明確規定「應駁回」,沒有給主管機關裁量空間。理論上可提行政爭訟,但成功案例極少。實務上的補救是撤回原申請、重新提出,意味著喪失原本的申請時序、可能讓後進競爭對手搶得先機。內行人提示:業界對這20天的態度是永遠當作7天來處理,給足緩衝。

Q3第四款聲明的通知書要寫什麼?

依本條第二項,通知須就主張的「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害權利」敘明理由並附具證據。內行人提示:通知書品質本身就是談判槓桿,論證扎實會提高原廠評估後不提訴訟或和解的機率,簡略的通知反而誘發對方提訴訟。

Q4藥事法第48條之12是什麼?

規範學名藥提出第四款專利聲明時的20日書面通知義務,逾期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是專利連結中最關鍵的程序門檻。

Q5什麼是第四款聲明?

學名藥申請人主張原廠登載的專利應撤銷,或自己未侵害該專利,是四款聲明中最具對抗性的一種,等於對原廠下戰書。

Q6什麼是資料齊備通知?

衛福部審認學名藥申請資料齊全後發出的通知,其送達次日就是本條20日期限的起算點。

Q720天起算點怎麼算?

自衛福部資料齊備通知送達的次日起算20日,不是從提出申請日起算,這是最常被誤解的關鍵。

Q8第四款聲明的通知怎麼做?

監控資料齊備通知到達 → 20日內撰寫書面通知敘明理由附證據 → 同時送達原廠、衛福部及登載專利權人 → 保全送達證明。

Q9通知書要寫什麼內容?

依第二項須敘明主張專利應撤銷或未侵權的法律理由並附具證據,論證品質直接影響後續訴訟與和解走向。

Q10通知要寄給哪些對象?

新藥許可證所有人、衛福部;若登載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與許可證所有人不同,須一併通知,漏寄任一方可能被駁回。

Q11怎麼證明有在期限內通知?

保留掛號回執、電子送達紀錄等送達證明,作為日後是否逾期爭議的關鍵證據。

Q12第四款 vs 第一二款處理差在哪?

第一二款(48條之10)不需通知原廠直接審查核發;第四款須20日書面通知並可能引發訴訟與暫停核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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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聲明款別第一、二款(無專利/專利消滅)第三款(候專利屆滿)第四款(撤銷/未侵權)
對應條文第48條之10第48條之11第48條之12(本條)
是否須通知原廠是,20日內書面通知
逾期後果不適用不適用駁回申請
後續攻防直接審查核發屆滿後核發啟動原廠45日訴訟與12個月暫停核發(第48條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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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聲明款別
第一、二款(無專利/專利消滅)
對應條文
第48條之10
是否須通知原廠
逾期後果
不適用
後續攻防
直接審查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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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聲明款別
第三款(候專利屆滿)
對應條文
第48條之11
是否須通知原廠
逾期後果
不適用
後續攻防
屆滿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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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聲明款別
第四款(撤銷/未侵權)
對應條文
第48條之12(本條)
是否須通知原廠
是,20日內書面通知
逾期後果
駁回申請
後續攻防
啟動原廠45日訴訟與12個月暫停核發(第48條之13)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약사법상 허가-특허 연계제도의 통지 의무(KORUS FTA 도입)
美國21 U.S.C. § 355(j)(2)(B)(Hatch-Waxman Paragraph IV 通知條款)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增訂)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者,申請人應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藥品許可證申請資料齊備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所登載之專利權人、專屬被授權人不同者,應一併通知之。   申請人應於前項通知,就其所主張之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害權利情事,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通知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駁回該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者(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害專利權),則該學名藥藥上市後仍可能發生專利侵權爭議,爰於第一項規定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時人應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書面通知程序,俾使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能採取必要措施,以利爭議之釐清。   三、又為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知悉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詩人與專利權人有無存在爭議及該爭議是否有進一步釐清可能,以落實本章規定意旨,第一項同時規定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時,亦應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四、依藥品查檢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申請資料未齊備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是否齊備採形式審查,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表列清單即為齊備。爰於第一項定明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不變期間起算時點,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資料齊備送達之次日。   五、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為通知時,應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以避免浮濫聲明之情事,且於通知中提供適當證據資料,亦可協助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專利權人,判斷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主張是否有正當性,避免提起不必要之專利侵權訴訟,爰為第二項規定。至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所提出之理由及附具之證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僅 審查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不就所主張理由或檢附證據之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六、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通知者,例如:未於二十日內通知、未以書面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未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通知未附理由及證據等情事,於第三項規定該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應予駁回,避免續行密查之行政資源浪費。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項規定駁回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者,應屬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第十七款之不核准事由(其他不符本準則或有關法令規定,或不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情形),併予說明。

  • 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專利名詞
  • 撤銷名詞
  • 證據名詞
  • 駁回名詞
  • 藥事法48-9條文
(10612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者(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害專利權),則該學名藥藥上市後仍可能發生專利侵權爭議,爰於第一項規定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時人應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書面通知程序,俾使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能採取必要措施,以利爭議之釐清。   三、又為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知悉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詩人與專利權人有無存在爭議及該爭議是否有進一步釐清可能,以落實本章規定意旨,第一項同時規定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時,亦應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四、依藥品查檢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申請資料未齊備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是否齊備採形式審查,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表列清單即為齊備。爰於第一項定明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不變期間起算時點,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資料齊備送達之次日。   五、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為通知時,應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以避免浮濫聲明之情事,且於通知中提供適當證據資料,亦可協助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專利權人,判斷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主張是否有正當性,避免提起不必要之專利侵權訴訟,爰為第二項規定。至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所提出之理由及附具之證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僅 審查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不就所主張理由或檢附證據之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六、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通知者,例如:未於二十日內通知、未以書面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未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通知未附理由及證據等情事,於第三項規定該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應予駁回,避免續行密查之行政資源浪費。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項規定駁回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者,應屬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第十七款之不核准事由(其他不符本準則或有關法令規定,或不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情形),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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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8-12 條規定:「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者,申請人應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藥品許可證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8-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8-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