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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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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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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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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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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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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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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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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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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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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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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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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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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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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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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五條是在說明什麼是試驗用藥物。試驗用藥物是指還沒有經過證實可以治療疾病或安全使用的藥物,只能用在動物毒性評估或臨床試驗中。簡單來說,就是還不確定能不能用的藥物,只能在實驗中使用,不能隨便拿來給人使用。例如,某個新藥還沒有經過臨床試驗,只能在實驗室中進行動物實驗,看看是否有治療效果或安全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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