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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藥事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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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試驗用藥物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使用的藥物,不得販售或宣稱療效。

Q · 什麼是試驗用藥物?跟一般藥品有什麼不同?

依藥事法第 5 條,試驗用藥物是「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它和一般藥品的差別在於法律地位:不能上市販售、不得對外宣稱療效、必須在 IRB 倫理審查與受試者知情同意下使用,且原則上只能在核准的試驗計畫範圍內使用,超範圍即屬違法。

白話解讀

全世界的新藥都是從「還不知道安不安全、還不知道有沒有效」的狀態開始的。這條為這個特殊狀態給了一個正式的名字:試驗用藥物。它指的是還沒被證實療效與安全,專門用來做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的藥物。為什麼要特別定義?因為一旦掛上「試驗用藥物」這個身分,整套不同的規則就啟動了:不能像一般藥品那樣銷售、不能對外宣稱療效、必須在嚴格倫理審查下進行人體試驗、受試者必須簽署知情同意書。如果你或家人曾考慮過參加新藥臨床試驗(在台灣每年有上萬人次),你正在面對的就是這條法律所定義的「試驗用藥物」,而不是一般醫師處方藥。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你的權利義務也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試驗用藥物,依藥事法第 5 條,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此一定義將處於科學驗證中間狀態的藥物,自一般藥品中分離為獨立類別,使其受到試驗計畫審查、倫理把關、受試者保護等特殊規範拘束,構成新藥研發與受試者保護的法律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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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參加臨床試驗的人是不是「白老鼠」?

法律上不是。受試者受人體研究法、藥事法、人體試驗管理辦法、赫爾辛基宣言等多重保護:須經 IRB 審查、簽知情同意書、有受試者保險、不良事件有通報補償機制。簽同意書前的重點不是看有沒有寫風險,而是看保險範圍、不良事件補償、能否中途退出這三段。

Q2醫師說有「最新試驗藥」可以救我,要不要試?

先確認三件事:一、試驗是否經 IRB 核准(可上衛福部臨床試驗資訊網查證);二、用法是否在試驗計畫範圍內(範圍外使用屬違法);三、是否屬恩慈療法合法例外。合法試驗會主動提供試驗計畫書與同意書並讓你帶回家詳閱,若醫師催促當場決定或拒絕提供書面文件,即為高風險警訊。

Q3試驗用藥物可以買得到嗎?

不行。試驗用藥物嚴禁對外銷售與行銷,只能透過合法臨床試驗計畫提供給受試者。任何宣稱「試驗藥能治病、現在購買」的廣告皆已踩線,多屬詐騙。

Q4試驗用藥物可以拿來治沒人試過的病嗎?

原則上不行,超出核准試驗計畫範圍使用屬違法。少數例外是恩慈療法(同情用藥),針對無其他治療選擇的重病患者,但須走專門申請程序,不是醫師說了算。

Q5試驗用藥物是什麼?

依藥事法第 5 條,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使用的藥物,是新藥研發的法律起點。

Q6試驗用藥物和一般藥品差在哪?

一般藥品已證實可上市;試驗用藥物療效安全未證實,不得販售、不得宣稱療效、僅能在核准試驗計畫內使用,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Q7什麼叫臨床試驗?

以人體為對象評估藥物療效與安全的科學研究,須經 IRB 審查、受試者簽知情同意書、備有受試者保險。

Q8恩慈療法是什麼?

對無其他治療選擇的重病患者,在一般試驗計畫外合法提供試驗用藥物的例外程序,須專門申請,不是醫師單方決定。

Q9要怎麼確認一個臨床試驗合不合法?

上衛福部臨床試驗資訊網查證試驗是否經 IRB 核准、核對試驗編號,並要求機構出示試驗計畫書。

Q10試驗中發生不良事件怎麼處理?

第一步向試驗主持人與 IRB 通報並要求書面回覆,蒐集同意書、計畫書、診療與用藥紀錄,確認受試者保險啟動程序。

Q11受試者出事可以求償嗎?怎麼算?

可依人體研究法救濟並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含實際醫療損害與精神慰撫金,並可同時主張受試者保險補償。

Q12簽受試者同意書前要看什麼?

重點看保險範圍、不良事件補償、能否中途退出三段,並確認文件可帶回家詳閱,不接受被催促當場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上の治験薬(GCP 省令に基づく)
🇰🇷 韓國약사법상 임상시험용 의약품(의약품 임상시험 관리기준 GCP)
🇨🇳 中國《药品管理法》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所稱试验用药品
🇩🇪 德國Prüfpräparat(§ 3 Abs. 3 AMG i.V.m. Verordnung (EU) Nr. 536/2014)
🇫🇷 法國Médicament expérimental(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Règlement (UE) n° 536/2014)
🇺🇸 美國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IND)(21 CFR Part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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