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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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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五條是在說明什麼是試驗用藥物。試驗用藥物是指還沒有經過證實可以治療疾病或安全使用的藥物,只能用在動物毒性評估或臨床試驗中。簡單來說,就是還不確定能不能用的藥物,只能在實驗中使用,不能隨便拿來給人使用。例如,某個新藥還沒有經過臨床試驗,只能在實驗室中進行動物實驗,看看是否有治療效果或安全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