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重點摘要試驗用藥物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使用的藥物,不得販售或宣稱療效。
Q · 什麼是試驗用藥物?跟一般藥品有什麼不同?
指療效與安全尚未證實、僅供試驗使用的藥物
依藥事法第 5 條,試驗用藥物是「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它和一般藥品的差別在於法律地位:不能上市販售、不得對外宣稱療效、必須在 IRB 倫理審查與受試者知情同意下使用,且原則上只能在核准的試驗計畫範圍內使用,超範圍即屬違法。
全世界的新藥都是從「還不知道安不安全、還不知道有沒有效」的狀態開始的。這條為這個特殊狀態給了一個正式的名字:試驗用藥物。它指的是還沒被證實療效與安全,專門用來做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的藥物。為什麼要特別定義?因為一旦掛上「試驗用藥物」這個身分,整套不同的規則就啟動了:不能像一般藥品那樣銷售、不能對外宣稱療效、必須在嚴格倫理審查下進行人體試驗、受試者必須簽署知情同意書。如果你或家人曾考慮過參加新藥臨床試驗(在台灣每年有上萬人次),你正在面對的就是這條法律所定義的「試驗用藥物」,而不是一般醫師處方藥。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你的權利義務也完全不同。
試驗用藥物,依藥事法第 5 條,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此一定義將處於科學驗證中間狀態的藥物,自一般藥品中分離為獨立類別,使其受到試驗計畫審查、倫理把關、受試者保護等特殊規範拘束,構成新藥研發與受試者保護的法律起點。
法律上不是。受試者受人體研究法、藥事法、人體試驗管理辦法、赫爾辛基宣言等多重保護:須經 IRB 審查、簽知情同意書、有受試者保險、不良事件有通報補償機制。簽同意書前的重點不是看有沒有寫風險,而是看保險範圍、不良事件補償、能否中途退出這三段。
先確認三件事:一、試驗是否經 IRB 核准(可上衛福部臨床試驗資訊網查證);二、用法是否在試驗計畫範圍內(範圍外使用屬違法);三、是否屬恩慈療法合法例外。合法試驗會主動提供試驗計畫書與同意書並讓你帶回家詳閱,若醫師催促當場決定或拒絕提供書面文件,即為高風險警訊。
不行。試驗用藥物嚴禁對外銷售與行銷,只能透過合法臨床試驗計畫提供給受試者。任何宣稱「試驗藥能治病、現在購買」的廣告皆已踩線,多屬詐騙。
原則上不行,超出核准試驗計畫範圍使用屬違法。少數例外是恩慈療法(同情用藥),針對無其他治療選擇的重病患者,但須走專門申請程序,不是醫師說了算。
依藥事法第 5 條,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使用的藥物,是新藥研發的法律起點。
一般藥品已證實可上市;試驗用藥物療效安全未證實,不得販售、不得宣稱療效、僅能在核准試驗計畫內使用,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以人體為對象評估藥物療效與安全的科學研究,須經 IRB 審查、受試者簽知情同意書、備有受試者保險。
對無其他治療選擇的重病患者,在一般試驗計畫外合法提供試驗用藥物的例外程序,須專門申請,不是醫師單方決定。
上衛福部臨床試驗資訊網查證試驗是否經 IRB 核准、核對試驗編號,並要求機構出示試驗計畫書。
第一步向試驗主持人與 IRB 通報並要求書面回覆,蒐集同意書、計畫書、診療與用藥紀錄,確認受試者保險啟動程序。
可依人體研究法救濟並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含實際醫療損害與精神慰撫金,並可同時主張受試者保險補償。
重點看保險範圍、不良事件補償、能否中途退出三段,並確認文件可帶回家詳閱,不接受被催促當場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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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集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國內藥物研究,對於臨床試驗用藥物,另立專條予以詮釋,以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為確認試驗用藥物之安全與療效所作之有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集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國內藥物研究,對於臨床試驗用藥物,另立專條予以詮釋,以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為確認試驗用藥物之安全與療效所作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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