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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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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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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六條規定了藥品的定義,藥品包括原料藥和製劑。原料藥是指載於中華藥典或其他國家藥典、公定的國家處方集或補充典籍中的藥品。製劑是指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的藥品,以及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藥品,還包括用來配製前三款藥品的藥品。簡單來說,藥品就是用來治療疾病或保健的東西,包括藥物和藥品的原料。例如,感冒藥、止痛藥、維生素等都是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