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6 條定義藥品:載於藥典、用於診斷治療預防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體生理機能者,皆屬藥品。
Q · 保健食品宣稱「改善失眠」會被當成藥品嗎?
會。只要訴求療效或影響生理機能就可能被認定為藥品
依藥事法第 6 條第 2、3 款,產品只要被用於診斷、治療、減輕、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法律上就是藥品,與賣家自稱「保健食品」無關。一旦被認定為藥品而未經查驗登記,即落入第 22 條禁藥範圍,賣家面臨第 82、83 條的刑事責任。判定核心看成分、劑型與廣告訴求三者。
你拿到的維他命、保健食品、化妝品、食品,跟「藥品」到底差在哪?答案不在包裝上的標示,而在這條法律對「藥品」的定義裡。法律說:只要產品被「用於診斷、治療、減輕、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這個東西在法律上就是藥品,不管它原本被叫做什麼。賣家朋友圈那瓶「天然萃取改善失眠」的小瓶子,賣家叫它保健食品,但只要它聲稱能改善失眠或調節什麼機能,TFDA(食藥署)可以判定它是未經查驗登記的藥品。一旦被認定為未經查驗登記的藥品,就落入藥事法第 22 條的「禁藥」範圍,賣家面臨的不是被罰錢這麼簡單,是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級的刑事責任。賣保健食品的人 90% 不知道這條紅線在哪,買的人更不知道自己吃下的東西可能根本沒有經過藥品安全審查。
藥事法第 6 條為藥品的法定定義條文,將藥品分為四款: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各國藥典者、用於診斷治療減輕預防人類疾病者、足以影響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者,以及用以配製前三款之原料。本條是藥品查驗登記、禁藥認定與藥事刑責適用的前提性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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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三件事:第一,產品的成分和劑型;第二,包裝和廣告的訴求有沒有提到治療、預防、改善疾病;第三,產品是否足以影響身體結構或機能。三項任一達標就可能被歸類為藥品。內行人提示:不要相信「這是日本/韓國保健食品」,國外分類在台灣不算數,TFDA 看的是藥事法第6條的台灣定義,原產國分類完全沒有抗辯力。
會,而且是刑事責任等級。直播說的話跟印在包裝上的文字法律效力一樣,「降血糖」是治療糖尿病的訴求,會讓商品落入藥品定義,而你又沒有藥品許可,就違反藥事法第22條的禁藥。內行人提示:直播留存的影片是檢方手上最好的證據,事後下架沒用,還可能疊加第83條刑責,最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看你怎麼介紹。只說「養生茶」可能在灰色地帶;說「治失眠」「治胃痛」就明確落入藥品定義,沒有許可證就違法。中藥不是免責金牌,依藥事法第6條第2款,治療人類疾病的東西都是藥品。內行人提示:藥事法對中藥規範同樣嚴格,自製自售沒有合法空間,連賣給認識的朋友都不是抗辯理由。
可能算。只要訴求治療預防疾病或影響生理機能,依藥事法第6條就是藥品,與賣家自稱保健食品無關。
四款:藥典收載、用於診斷治療預防疾病、足以影響人體生理機能、配製前三款的原料藥。
促進新陳代謝、調節免疫、改善睡眠、平衡內分泌等訴求,實務上都曾被認定落入此款。
藥品看第6條可宣稱療效,食品與化粧品則被明文禁止宣稱療效或醫療效能。
盤點成分劑型、逐字檢查文案是否有療效訴求、比對第6條四款,任一達標即須當藥品處理。
立刻下架所有療效文案影片、主動向衛生局表達配合、與受影響消費者和解、儘速找熟悉藥事法律師。
上市前把文案送律師或法規顧問檢視,刪除治療改善疾病語彙,成本不到一萬卻能省下全套刑事追訴。
保留產品實物、包裝、購買證明、廣告與直播截圖,至食藥署官網檢舉專區提報(可匿名)。
藥品須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健康食品經認證可標示有限保健功效但不得宣稱治療疾病。
| 比較面向 | drug | food | cosmetic | health_food |
|---|---|---|---|---|
| 主管依據 | 藥事法第6條 | 食安法第28條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 |
| 可否宣稱療效 | 需經查驗登記核准 | 完全禁止 | 禁止宣稱醫療效能 | 限經認證之保健功效 |
| 上市前門檻 | 藥品查驗登記(最嚴) | 登錄/自主管理 | 產品登錄 | 健康食品認證(小綠人) |
| 違規最重責任 | 禁藥可達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罰鍰至停業 | 罰鍰 | 罰鍰至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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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成藥」依其製程及劑型,亦屬「製劑藥品」之一種,故將原第五條序言所定「成藥」二字刪除。 三、各國藥典良莠不齊,爰於原第一款所定「其他各國藥典」之前增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等字,以求慎重。 四、原第二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
一、條次變更。 二、「成藥」依其製程及劑型,亦屬「製劑藥品」之一種,故將原第五條序言所定「成藥」二字刪除。 三、各國藥典良莠不齊,爰於原第一款所定「其他各國藥典」之前增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等字,以求慎重。 四、原第二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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