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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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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76 條規定,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公告禁止製造輸入、廢止其藥物許可證,並得限期下架、回收、沒入銷燬。

Q · 原本合法的藥,國家可以說禁就禁嗎?

可以。藥事法 76 條保留國家事後廢止藥證的權力

可以。依藥事法第 76 條,藥物即使當初查驗登記合法上市,只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事後認定有重大危害,就可公告禁止製造輸入、廢止藥物許可證,並限期禁止已流通藥品的販賣、運送、寄藏、轉讓或陳列,必要時連通路庫存都可沒入銷燬。關鍵字是「廢止」而非「撤銷」——承認當初核准合法、是事後情況改變才不能再用。

白話解讀

原本通過查驗登記、合法上市的藥物,後來發現其實會害人,怎麼辦?藥事法 76 條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一把核子按鈕:只要認定「有重大危害」,就可以做兩件事,一是公告禁止製造輸入、二是直接廢止藥物許可證。已經出貨在市面流通的,限期禁止所有銷售、運送、寄藏、轉讓、陳列,必要時連已在通路上的存貨都可以沒入銷燬。注意這條的關鍵字:「廢止」不是「撤銷」。「撤銷」代表這個許可證從一開始就不該核發(事後發現當初決定有問題),「廢止」則是承認當初核准沒錯,是後來情況改變才不能再用了。這個區別在民國 93 年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時特別修正,因為兩者對廠商的法律效果跟賠償可能性完全不同。對你而言,這條解釋了為什麼新聞偶爾會出現「某某藥即日起下架回收」這種爆炸性消息,背後的法源就是這條。沙利竇邁、PPA 感冒藥、文迪雅糖尿病藥的下架,都走過 76 條這扇門。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76 條為藥物上市後安全監督之核心規範,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已許可藥物發現重大危害時,公告禁止製造輸入、廢止藥物許可證,並對已流通藥品為限期禁售、回收與沒入銷燬處分。其採「廢止」而非「撤銷」之用語,明確區分授益處分自始無效與向後失效之法律效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藥被回收,我買的藥可以退錢嗎?

可以,但取決於回收層級與廠商政策。食藥署啟動藥事法第 76 條公告回收的藥物,廠商須提供換貨或退費(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帶完整藥盒與購買憑證去原購買處最快。若該藥已導致身體受損,重點是就醫做檢查並保留診斷書,這份診斷書是後續藥害救濟或民事求償的核心證據。

Q2為什麼是「廢止」不是「撤銷」?

差很大。撤銷代表許可證從一開始就不該核發(如資料造假),自始無效;廢止則承認當初核准合法,是事後情況改變才不能再用,效力自公告日往後生效。這個區別影響廠商的國家賠償空間,也影響中間期間銷售行為是否合法。民國 93 年配合行政程序法把「撤銷」改為「廢止」,就是要明確化此技術性區分。

Q3藥證被廢止後,藥局還能賣完庫存嗎?

不能。藥物許可證被廢止公告生效後,該藥在市面流通即符合藥事法第 22 條的「禁藥」定義,與地下工廠的偽藥同等罪責。依藥事法第 83 條,販賣禁藥最重可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賣完再說」是藥局最常踩的雷。

Q4藥被回收可以退錢嗎?

可依消保法第 7 條向廠商請求換貨退費,須備齊完整藥盒與購買憑證;若已受損,就醫取得診斷書更關鍵。

Q5藥事法 76 條是什麼?

國家對已上市藥物保留的事後悔棋權,發現重大危害即可廢止藥證、下架回收、沒入銷燬。

Q6什麼叫藥物有重大危害?

指上市後浮現、足以對國民健康造成重大威脅之風險,常是大規模使用後才顯現的嚴重副作用。

Q7禁藥是什麼?廢止藥證後算禁藥嗎?

依藥事法第 22 條,廢止許可證後流通之藥品即屬禁藥,與偽藥同等罪責。

Q8收到藥物回收公告該怎麼做?

核對批號 → 聯絡開藥醫師討論替代藥(勿自行停藥)→ 帶藥盒與憑證辦回收並存證 → 有不良反應就醫保留診斷書。

Q9藥廠收到廢止處分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書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啟動回收計畫,並評估聲請停止執行爭取庫存處理時間。

Q10藥害救濟怎麼申請、要多少時間?

向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時效為得知受害起 3 年內且用藥後 10 年內(藥害救濟法第 14 條)。

Q11怎麼證明自己持有的是被回收的那批藥?

保留完整藥盒(含批號)與購買憑證,並透過藥局回收紀錄留下書面證據。

Q12廢止 vs 撤銷藥證差在哪?

撤銷自始無效(原始瑕疵)、廢止向後失效(事後情事),影響廠商國賠空間與中間銷售合法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撤銷廢止
法律性質自始違法之處分,視為自始無效原合法處分,因事後情事而向後失效
生效時點溯及核發之初自公告廢止日往後生效
典型原因廠商查驗登記資料造假等原始瑕疵上市後發現新副作用等重大危害
國家賠償空間廠商可歸責,賠償空間小保留信賴保護與國賠可能性

撤銷

法律性質
自始違法之處分,視為自始無效
生效時點
溯及核發之初
典型原因
廠商查驗登記資料造假等原始瑕疵
國家賠償空間
廠商可歸責,賠償空間小

廢止

法律性質
原合法處分,因事後情事而向後失效
生效時點
自公告廢止日往後生效
典型原因
上市後發現新副作用等重大危害
國家賠償空間
保留信賴保護與國賠可能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 第74条の2(製造販売承認の取消し)・第70条(廃棄・回収命令)
韓國약사법 제76조(허가취소 등)·제71조(위해의약품 회수·폐기 명령)
中國藥品管理法(2019 修訂)第 83 條(藥品召回制度)及撤銷藥品註冊證書相關規定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30(Rücknahme und Widerruf der Zulassung)· § 69(Rückruf)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5312-1 à L.5312-3(mesures de police sanitaire de l'ANSM)· art. L.5121-9(retrait d'AMM)
美國21 U.S.C. § 355(e)(撤銷新藥上市許可 NDA)· § 360h(FDA 強制回收權)· FDC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90731 制定)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品之名稱、商標、仿單或標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品而輸入、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0820118 全文修正)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撤銷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所定「藥品」修正為「藥物」,以資涵蓋。   三、增列「並撤銷其藥物許可證」、「限期」、「調劑」、「供應」及「沒入」字樣,以符實際需要。   四、關於「重大危害」,有藥物本體的危害性或因濫用而造成之危害,其情節容於施行細則定之。

(0930330 修正)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藥物許可證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寄藏名詞
  • 牙保名詞
  • 意圖名詞
  • 沒入名詞
(0590731 制定)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品之名稱、商標、仿單或標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品而輸入、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所定「藥品」修正為「藥物」,以資涵蓋。   三、增列「並撤銷其藥物許可證」、「限期」、「調劑」、「供應」及「沒入」字樣,以符實際需要。   四、關於「重大危害」,有藥物本體的危害性或因濫用而造成之危害,其情節容於施行細則定之。

(0930330 修正)

本條有關「撤銷」藥物許可證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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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76 條規定:「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