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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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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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76 條規定,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公告禁止製造輸入、廢止其藥物許可證,並得限期下架、回收、沒入銷燬。
Q · 原本合法的藥,國家可以說禁就禁嗎?
可以。藥事法 76 條保留國家事後廢止藥證的權力
可以。依藥事法第 76 條,藥物即使當初查驗登記合法上市,只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事後認定有重大危害,就可公告禁止製造輸入、廢止藥物許可證,並限期禁止已流通藥品的販賣、運送、寄藏、轉讓或陳列,必要時連通路庫存都可沒入銷燬。關鍵字是「廢止」而非「撤銷」——承認當初核准合法、是事後情況改變才不能再用。
深度解讀
原本通過查驗登記、合法上市的藥物,後來發現其實會害人,怎麼辦?藥事法 76 條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一把核子按鈕:只要認定「有重大危害」,就可以做兩件事,一是公告禁止製造輸入、二是直接廢止藥物許可證。已經出貨在市面流通的,限期禁止所有銷售、運送、寄藏、轉讓、陳列,必要時連已在通路上的存貨都可以沒入銷燬。注意這條的關鍵字:「廢止」不是「撤銷」。「撤銷」代表這個許可證從一開始就不該核發(事後發現當初決定有問題),「廢止」則是承認當初核准沒錯,是後來情況改變才不能再用了。這個區別在民國 93 年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時特別修正,因為兩者對廠商的法律效果跟賠償可能性完全不同。對你而言,這條解釋了為什麼新聞偶爾會出現「某某藥即日起下架回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寄藏名詞
- 牙保名詞
- 意圖名詞
- 沒入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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