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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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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76 條規定,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公告禁止製造輸入、廢止其藥物許可證,並得限期下架、回收、沒入銷燬。

Q · 原本合法的藥,國家可以說禁就禁嗎?

可以。藥事法 76 條保留國家事後廢止藥證的權力

可以。依藥事法第 76 條,藥物即使當初查驗登記合法上市,只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事後認定有重大危害,就可公告禁止製造輸入、廢止藥物許可證,並限期禁止已流通藥品的販賣、運送、寄藏、轉讓或陳列,必要時連通路庫存都可沒入銷燬。關鍵字是「廢止」而非「撤銷」——承認當初核准合法、是事後情況改變才不能再用。

深度解讀

原本通過查驗登記、合法上市的藥物,後來發現其實會害人,怎麼辦?藥事法 76 條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一把核子按鈕:只要認定「有重大危害」,就可以做兩件事,一是公告禁止製造輸入、二是直接廢止藥物許可證。已經出貨在市面流通的,限期禁止所有銷售、運送、寄藏、轉讓、陳列,必要時連已在通路上的存貨都可以沒入銷燬。注意這條的關鍵字:「廢止」不是「撤銷」。「撤銷」代表這個許可證從一開始就不該核發(事後發現當初決定有問題),「廢止」則是承認當初核准沒錯,是後來情況改變才不能再用了。這個區別在民國 93 年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時特別修正,因為兩者對廠商的法律效果跟賠償可能性完全不同。對你而言,這條解釋了為什麼新聞偶爾會出現「某某藥即日起下架回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寄藏名詞
  • 牙保名詞
  • 意圖名詞
  • 沒入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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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76 條規定:「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