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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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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2. 2.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77 條規定衛生局對偽藥、禁藥應就地封存抽驗,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得封存,有重大危害者報請中央核准後沒入銷燬。

Q · 衛生局沒有搜索票可以封我的藥嗎?

可以,這是行政檢查不需搜索票

可以。依藥事法第 77 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涉嫌偽藥、禁藥「應」就地封存抽樣,對劣藥、不良醫療器材「得」封存,這是行政檢查而非刑事搜索,不需法院搜索票。但你有要求出示證件、製作封存清冊並雙方簽收的程序權利,全程錄影是最重要的自保動作。

深度解讀

縣市衛生局發現有人疑似賣偽藥、禁藥、劣藥、不良醫療器材時,可以做兩件分量不同的事。如果懷疑的是「偽藥」或「禁藥」,這條用「應」字寫死:衛生局必須立刻就地封存、抽樣送驗,再依結果處理。如果懷疑的是「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則寫「得」字:衛生局有裁量空間,可以但不一定要封存。為什麼這樣分?因為偽藥跟禁藥的本質就是「不該存在於市場」,多放一天就多一份散布風險;劣藥跟不良器材常常只是品質瑕疵(過期、含量不足),危險程度沒到必須立刻癱瘓營業的程度。檢驗結果出來後,如果認定對衛生有重大危害,必須報請食藥署核准後直接沒入銷燬。第二項補一刀:連未經核准就製造、輸入的醫療器材,也準用這套程序。民國 93 年修法把對偽藥禁藥的「得」改成「應」,是為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沒入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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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7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