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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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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物樣品申請數量,以實際需要量為限。但申請供改進技術、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樣品,除特殊情形外,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
  2. 2.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處方藥品不得超過處方箋之合理用量。 二、處方藥品於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除特殊需要,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外,每次數量不得超過十二瓶或軟管類十二支或總量一千二百顆。 三、醫療器材儀器同一型號以一部為限,屬耗材或衛生材料類者,不得超過六個月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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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藥物樣品申請數量,以實際需要量為限。但申請供改進技術、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樣品,除特殊情形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