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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藥物樣品申請數量,以實際需要量為限。但申請供改進技術、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樣品,除特殊情形外,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
  2. 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處方藥品不得超過處方箋之合理用量。 二、處方藥品於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除特殊需要,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外,每次數量不得超過十二瓶或軟管類十二支或總量一千二百顆。 三、醫療器材儀器同一型號以一部為限,屬耗材或衛生材料類者,不得超過六個月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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