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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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供改進製造技術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改進製造技術之學術研究單位證明或藥品製造業、醫療器材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二、載明經核准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絕不轉售、轉供他用及供臨床使用之切結書。 三、改進技術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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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7條,當申請供改進製造技術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時,需要檢附執行改進製造技術的學術研究單位證明或藥品製造業、醫療器材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載明經核准的樣品絕不轉售、轉供他用及供臨床使用的切結書,以及改進技術相關資料。 這項法條中指出了申請供改進製造技術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時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資料,以確保樣品的使用符合相關規定。並且,依據此法條,限制了樣品的用途,避免未經核准的轉售、轉供他用及供臨床使用的情況發生。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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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