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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制藥品減損時,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自減損之日起七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食品藥物署申報。其全部或一部經查獲時,亦同。
  2. 前項管制藥品減損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應提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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