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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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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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80511 全文修正)
管制藥品減損時,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七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其全部或一部經查獲時,亦同。 前項管制藥品減損涉及失竊、遺失或刑事案件,應提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管制藥品因事故減損而流為不正當用途,訂定申報程序。並請警察機關列為重大案件配合偵辦。
(1000110 修正)
管制藥品減損時,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七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食品藥物局申報。其全部或一部經查獲時,亦同。 前項管制藥品減損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應提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二、修正第二項句中「涉及失竊、遺失或刑事案件」為「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
(1060526 修正)
管制藥品減損時,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七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食品藥物署申報。其全部或一部經查獲時,亦同。 前項管制藥品減損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應提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第一項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管制藥品因事故減損而流為不正當用途,訂定申報程序。並請警察機關列為重大案件配合偵辦。
一、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二、修正第二項句中「涉及失竊、遺失或刑事案件」為「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第一項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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