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8 條
- 1.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 2.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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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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