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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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版
(0880511 全文修正)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管制,瞭解管制藥品之流向,增訂設簿登記及定期申報之程序。
(1000110 修正)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局申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1060526 修正)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第二項機關名稱。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管制,瞭解管制藥品之流向,增訂設簿登記及定期申報之程序。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第二項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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