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管制藥品輸入後,食品藥物署於收到輸出國政府依國際公約規定發送之確認輸入文件時,應於該文件註明實際輸入藥品品量並簽署後,寄還輸出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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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於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規定是,當管制藥品輸入後,食品藥物署應在收到輸出國政府依國際公約規定發送的確認輸入文件時,註明實際輸入藥品品量並簽署後,寄還輸出國政府。 這個規定是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訂立的細則,而且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輸入藥品的實際數量與輸出國政府發送的文件相符合,並且保持雙方之間的溝通與確認流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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