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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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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
所稱購買人簽名之單據,其內容應載明買、賣雙方之名稱、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地址、買賣日期、品名、許可證字號、製造廠名稱、管制藥品成分含量、管制級別、批號及數量。
前項單據一式二聯,分別由購買人及販賣之業者各執一份。買賣雙方均應將其內容登錄簿冊,並依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規定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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