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1.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購買人簽名之單據,其內容應載明買、賣雙方之名稱、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地址、買賣日期、品名、許可證字號、製造廠名稱、管制藥品成分含量、管制級別、批號及數量。
- 2.前項單據一式二聯,分別由購買人及販賣之業者各執一份。買賣雙方均應將其內容登錄簿冊,並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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