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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或業者第一次購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先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以下簡稱製藥工廠)索取印鑑卡一式二份,填妥加蓋印章後,一份送製藥工廠,一份保存備查。
  2. 申購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者,應向製藥工廠索取訂購單,填妥加蓋印章後,送製藥工廠申購。訂購單上所蓋之印章應與前項送存之印鑑相同。
  3. 第一項送存之印鑑如有變更,應重新檢送新印鑑卡送製藥工廠備查,始得續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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