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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1. 1.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或業者第一次購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先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以下簡稱製藥工廠)索取印鑑卡一式二份,填妥加蓋印章後,一份送製藥工廠,一份保存備查。
  2. 2.申購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者,應向製藥工廠索取訂購單,填妥加蓋印章後,送製藥工廠申購。訂購單上所蓋之印章應與前項送存之印鑑相同。
  3. 3.第一項送存之印鑑如有變更,應重新檢送新印鑑卡送製藥工廠備查,始得續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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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的機構或業者第一次購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時,需要向製藥工廠索取印鑑卡,並填妥後送製藥工廠一份保存備查。申購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時,也需要向製藥工廠索取訂購單,填妥後送製藥工廠申購,且訂購單上的印章應與送存之印鑑相同。若送存的印鑑有變更,則需要重新檢送新印鑑卡送製藥工廠備查,方可續購。 參考資料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所引用之資料為最新之法規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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