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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西藥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品項及批號分別登載下列事項: 一、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批號、最小單位及製造廠名稱。 二、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收入來源或支出對象機構、業者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與其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及下列事項: (一)收入原因為輸入或製造者,並應載明輸入或製造同意書編號。 (二)收入原因為查獲減損之管制藥品者,並應載明減損管制藥品查獲證明文號。 (三)支出原因為輸出、銷燬或減損者,並應載明輸出同意書編號、銷燬或減損證明文號。 (四)支出原因為用於製造藥品者,並應載明生產製劑之品名、批號及製造同意書編號。 三、結存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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