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但書規定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轉讓者,應先向食品藥物署申請運輸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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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但書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轉讓者,應先向食品藥物署申請運輸憑照。根據法條規定,對於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的轉讓,應先申請運輸憑照以確保合法性。參考資料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並提及食品藥物署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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