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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時,醫師、牙醫師應將使用執照號碼載明於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獸醫師、獸醫佐應將使用執照號碼載明於診療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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