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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從事管制藥品成癮治療業務者,應檢附治療計畫,向食品藥物署申請,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後,始得為之。但為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計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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