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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規定如下: 一、醫療機構:所屬醫師、牙醫師或藥師。但購用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為藥劑生。 二、藥局及西藥販賣業:所屬藥師。但購用或販賣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為藥劑生。 三、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所屬專任教師、編制內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藥師、研究人員或檢驗人員。 四、獸醫診療機構及畜牧獸醫機構:所屬獸醫師或獸醫佐。 五、西藥製造業:所屬藥師。 六、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所屬藥師、獸醫師或獸醫佐。
  2.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獸醫佐,以符合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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