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輸入憑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品輸入、製造許可證影本或經核准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文件影本。但上開證件影本已送食品藥物署備查者,無須檢附。 二、申請輸入之管制藥品於申請日前月之收支結存情形。但已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報者,無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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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輸入憑照時,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品輸入、製造許可證影本或經核准的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文件影本。此外,還需要提供申請輸入的管制藥品在申請日前一個月的收支結存情形。如果已依第二十六條规定申报的,则无须檢附前述文件。 如果需要舉例,可以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找到不同廠商經核准的藥品輸入許可證影本或相關的試驗計畫文件,並以具體案例說明申請輸入管制藥品的手續及相關文件的檢附情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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