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輸入憑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品輸入、製造許可證影本或經核准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文件影本。但上開證件影本已送食品藥物署備查者,無須檢附。 二、申請輸入之管制藥品於申請日前月之收支結存情形。但已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報者,無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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