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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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根據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封存的產品需要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且照相或錄影,同時也需要製作清冊,由在場業者簽名或蓋章確認。此條款的適用範例可以是,某化妝品公司違反相關法規,導致產品被主管機關封存,而主管機關根據這項規定對封存的產品進行了相關的標識和紀錄。 對於第二項規定,依法封存的產品,業者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換、移置、隱匿或處理。這項規定的適用範例可能是,某化妝品公司在封存的產品被迫下架後,擅自將其重新放回市面販售,違反了這項法規的規定。
- 第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責付名詞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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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